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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负责制刍议

石首市城南高中 校内 汪享生 2007-9-11 23:07:56

    早在1985年5月,中共中央就颁发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中明确指出了“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制在我国试行以来,它的优越性已经得到体现,但有一些问题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例如,究竟校长如何负责?党组织如何保证监督?教代会如何民主管理?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如何?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弄清楚,学校内部的改革就难以从单项的、浅层次的改革向整体的、深层次的改革推进。
    结合校长工作的实践感受和当前对校长负责制的研究讨论,本人对有关校长负责制方面的几个问题谈些个人看法,以求教于同行。
    一、学校领导体制的演变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中小学内部的领导体制始终围绕着党政关系秘主集中这两条主线演变,形成了七个发展阶段和相应的七种领导体制。
    1、校务委员会制。解放初期,各地学校一般都实行校务委员会制。校委委员会由进步的教职员工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校长由政府委派。这种体制在当时曾起到了维护学校秩序,发扬民主,对学校进行初步发改造的作用。但这种体制容易导致极端民主和工作无人负责的现象。
    2、校长责任制。1952年3月,经政务院批准,中央教育部颁发了《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和《小学暂行规程(草案)》,其中对中小学领导体制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中小学实行校长责任制,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校长由政府委派,直接对人民政府负责,学校一切问题校长有最后决定权。这种体制当时在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方面,在改变学校工作无人负责的状态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其缺点是没有建立相应的监督体制,难以避免校长个人独断专行。
    3、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57年整风反“右”以后对校长责任制采取了全盘否定的态度,中小学普遍设立党支部,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出现了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现象,行政机构和行政负责人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4、地区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63年3月,中央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其中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地区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实行这种体制以后,学校党支部职责分明,矛盾减少,学校行政组织的作用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挥。但是由于“左”的影响没有清除,在片面强调阶级斗争的情况,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
    5、“革命委员会制”。十年“动乱”期间,领导体制混乱不堪,先是群众组织夺权掌权,接着是工宣队、军宣队、贫下中农管理学校,后来又成立了革命委员会,取消了以校长为首的行政组织的机构,也从根本上破坏了党对学校的领导。
    6、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1978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以后,中央教育部修订颁发了《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其中规定全日制中学“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的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党支部讨论决定”。这一领导体制对于拨乱反正,改变“文化大革命”带来的不正常现象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一体制把“领导”与“负责”分开,职权与责任不统一,不符合管理学原理,而且在校长上面加了一个管理层次,这样不可避免地造成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局面,既削弱了基层党组织的职能作用,又不利于发挥行政部门的功能,从而影响了学校组织管理的效能。
    7、校长负责制。为了提高现代学校管理的效能。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表了《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决定》明确提出“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自《决定》颁布后,各地逐步推行校长负责制。
这七个发展阶段表明,学校领导体制问题的核心是决策机构和制衡机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不搞清楚,将会困  扰校长负责制的推行。
    二、正确认识和处理几种关系
    1、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
     (1)政校关系的基础是学校的职能,学校的基本职能就是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主要行使下列权利: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能是预测、决策、规划、监督、服务。对学校而言主要是服务,包括协调学校与各个方面的关系,指导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保证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培训教师和搜集教育信息等。
    (2)中共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教育行政部门应“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3)教育行政部门是国家管理教育的职能机构,它与学校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那种“把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职能作为学校内部领导体制”的提法是欠妥的,是经不起推敲的。
    2、校长负责制与党组织保证监督制度
实行校长负责制,使学校党组织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陷入事务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注意力转向加强自身建设,转向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转向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转向保证学校教育任务的完成,对学校全面工作和全体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这就会加强并体现出学校教育任务的完成,对学校全面工作和全体干部实施有效的监督,这就会加强并体现出学校党组织对行政工作的领导。
至于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可以通过把握学校政治方针、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领导好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考核、选择干部、提出任免干部的建议等方面来体现,而党支部与校长的关系问题,在提高支部书记和校长的政治素质,划清职责权限的前提下,为了实现共同目标,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是能够把关系处理好的。
    因此,实行校长责任制以后,党支部不再在学校中起领导作用,而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或保证监督作用,完全没有理由把它作为校长负责制的内涵。
    3、校长负责制与教代会民主管理制度。
教代会与校长的工作总目标是一致的,但教代会除了以民主的方式为学校出谋划策,并支持校长和行政系统行使职权外,对校长和行政系统的权力还要发挥监督作用。校长手中的权力越集中,教代会的监督作用越重要。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两次实行类似于校长负责制的体制,是新中国成立后教育质量最好的两个黄金时间,但由于缺少必要的权力制约形式,难免出现校长主观武断或独断专行的现象。这次学校领导体制改革,中央从一开始就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目的是既要使校长能充分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又使教职工能对校长的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
    但把教代会的职能作为校长负责制的含义,混淆了两者的性质与职能,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例如,通过调查发现,一引起学校教代会的活动只是一种形式,一切都是按校长的意图行事,因为这些校长认为,教代会的民主管理是校长负责制的一部分,校长全面负责当然包括负责教代会,所以校长就指定副校长为教代会负责人,按校长的意图象征性地开展一些活动。而有的校长则担心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变成“人盯人”,因而反对建立教代会。据此,我们有理由认为,把教代会的职能作为校长负责制含义的一部分,无异于让教代会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这就难以保证监督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4、校长负责制与学校领导体制
对校长负责制形成误解的根本原因是混淆了学校领导体制和校长负责制的属种关系,学校领导体制属于校长负责制的上位概念,其种属关系如下:   


    三、校长负责制的内涵
    综上所述,校长负责制就是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工作的领导体制。校长是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是学校法人代表,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有管理自主权。
(汪享生:1964年3月出生,研究生学历,中学物理高级教师,湖北省中小学校长高级研修班成员,中共石首市第六届党代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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